刘蜀黍说法(7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岗位不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要求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斯诺克录像回放    发布时间:2024-01-17 19:10:22

  原标题:刘蜀黍说法(7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岗位不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要求,需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今天,通过具体案例来学习职业卫生保护相关法律。

  近期,某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安排了53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了2名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噪声禁忌作业;此外,检查还发现企业内多个工作场所的噪声和矽尘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和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某市卫生健康委合并给予其警告,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岗一定要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理应当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3. 不遵守法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本案卫生行政机关对职业卫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给予企业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职业卫生工作中“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的理念。行政处罚同时,针对不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真实的情况出发,分别提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对改进职业卫生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做到处罚与指导并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本案,也提醒企业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定义务,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