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职业病危害 护航劳动者健康
来源:斯诺克录像回放 发布时间:2024-01-17 19:10:3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一定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一定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
按照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依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